扬州市职业大学接受捐用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接受捐用资产行为,借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扬州市职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接受捐用资产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将其合法拥有或合法所得的资产提供给学校使用,学校无所有权,学校在使用过程中参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捐用资产的范围:
(一)向我校直接捐用的资产;
(二)向我校所属学院、部门捐用的资产;
(三)校内个人因履行在学校的职务行为而接受捐用的资产。
第四条接受捐用的程序:
(一)接受捐用申请。学校或学校所属学院、部门或个人以学校的名义正式接受捐用,须由使用学院、部门或个人凭其与捐用人签订的捐用意向协议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扬州市职业大学接受捐用资产审批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其所属使用保管学院、部门或个人;
(二)接受捐用审批。对于无附加条件的捐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有附加条件的捐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学校研究审批;
(三)捐用资产验收。捐用资产到货后,相关使用和管理学院、部门或个人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处、审计处办理验收,填写《扬州市职业大学接受捐用资产登记验收表》。如发现损坏短缺情况,属运输中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捐用单位向运输单位提出、办理索赔和补齐等手续。
对于有附加条件的捐用资产,要核实是否符合双方约定,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应通知捐用人履行双方约定,捐用人拒绝履行的,学校可视情况拒绝接受捐用。
第五条 捐用资产不入学校资产账。所有验收合格的捐用资产,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要求,办理资产保管登记手续后使用。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六条(一)资产权属明确的,督促权属单位及时办理权属登记。资产权属不属于学校不进行财务入账。
第六条 捐用资产管理分类标准:
(一)单价不满1000元的捐用资产,由各接受捐用学院、部门或个人参照学校低值易耗品、工具、用具管理办法保管使用;
(二)单价1000元以上的捐用资产,由各接受捐用学院、部门参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保管使用。
第七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对捐用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第八条对于属于大型设备的捐用资产,在明确接受捐用后,使用学院、部门或个人在到货前应做好安装场地和条件的准备。
第九条接受捐用产生的额外费用,需要由学校承担的,在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接受捐用学院、部门或个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捐用资产的处置。
(一)捐用单位要求自行处置的,学校协助捐用单位完成处置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捐用单位承担;
(二)捐用单位要求学校自行处置的,学校按照《扬州市职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扬州市职业大学接受捐用资产审批表 | ||||||
接受捐用单位(个人): | 年 月 日 | |||||
捐用人(单位) | ||||||
资产名称 | 国别 | 品牌 | ||||
型号 | 规格 | 生产厂家 |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
出厂日期 | 购置日期 | 出厂编号 | ||||
使用方向 | 存放地点 | |||||
使用部门意见: | ||||||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 ||||||
国资处意见: | 归口部门分管校长审批: | |||||
审计处意见: | 国资分管校长审批: | |||||
附件2 扬州市职业大学接受捐用资产登记验收表 | ||||||
接受捐用单位(个人): | 年 月 日 | |||||
捐用人(单位) | ||||||
资产名称 | 国别 | 品牌 | ||||
型号 | 规格 | 生产厂家 |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
出厂日期 | 购置日期 | 出厂编号 | ||||
使用方向 | 存放地点 | |||||
附属设备 | 名称 | 规格 | 件数 | 金额 | 技术资料 | |
名称 | 件数 | |||||
质量性能检测 | 设备外观是否破损 | |||||
合格证 说明书 附件是否齐全 | ||||||
质量性能情况 | ||||||
其它 | ||||||
验收结论及意见 | ||||||
验收人签字 | ||||||
负责人签字 | ||||||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使用部门留存,一份交国资处备案 |